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,为确保实验室安全,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,保证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实验室各项仪器设备要按要求统一分类、编号,设专人管理。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仪器存放应定柜、定位,做到分类科学、取用方便。要按仪器性能摆放,注意做好防尘、防压、防潮、防蛀、防霉、防磁等工作。
第二条 实验室内一切供水、供电线路管道的固定装置均由学校的水、电工维修,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。
第三条 每次实验课前,教师须进行先期实验,确认实验的成功率和安全性,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。
第四条 实验时要爱护仪器,严格按“使用说明书”的规定和要求操作。每次实验课,教师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标准操作程序,严禁不了解仪器性能、使用方法者接触仪器设备。实验完毕,由实验老师对仪器验收后放回原处。
第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烟火,消防器材须按规定放置。如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,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抢救措施外,应保护好现场,同时报告保卫处。
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,填写使用记录,待故障排除后再使用。
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,实验完毕后和离开实验室时应切断电源(必需通电的除外),清理实验室卫生,关熄照明电,关好门窗,确保实验室的安全。
第八条 管理人员及实验人员要对实验室钥匙进行妥善保管,不得遗失,转借,私自配制。
第九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应认真负责,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。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,及时排查安全隐患,特别是在学期开学、寒暑期前和重大节日前夕。重点检查实验室的防火、防盗设施,及时消除隐患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