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,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,在实验室建设中,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。为提高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,实验教师可以根据培训需求、对照实验室当前及未来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培训计划进行补充。各实验室在完成本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有计划地安排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学习。
第二条 新进院的实验教师须经过岗前培训,达到上岗要求,方能参加实验室教学工作。
第三条 开展新实验项目或由于标准修订增加新内容时,应及时编制相应的指导书,并对从事该实验项目的人员进行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。
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,以在岗自学方式为主,院外短训为辅,通过自学和参加短期进修班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,学习岗位技能知识,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水平。
第五条 实验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。培训内容应从工作需要出发,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实验室安全管理、安全防火知识、设备使用维护与维修,新设备研究使用等知识。
第六条 通过组织校内培训和支持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校外培训,使实验室人员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,熟悉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,提高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能力。
第七条 大学物理实验室支持实验室人员开展实验科学、方法研究、设计新实验、研制实验装置、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,并对取得实验教学与管理科研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