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仪器、设备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,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期限,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,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入库、登记,建立使用记录、操作规程、注意事项、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,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充分管理好、用好教学仪器设备,明确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熟练掌握所负责仪器设备的性能、操作规程、维护保养常识,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,最大限度地发挥所用仪器、设备完好率,提高利用率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认真遵守操作规程,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,定期维护仪器设备,使用后由使用人和管理人检查、签字。
第五条 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,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。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。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,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,再接通电源。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(如漏电、电源插座破损、接地不良、绝缘不好等)。
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,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和对环境不同要求,要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腐蚀等工作,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,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。发现故障及时检修。若因违章或大意造成损失者,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分别在开学初、学期放假前对仪器、设备进行一次常规检查,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,仔细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运行状态,同时,设备管理人员、使用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。若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,不能正常使用,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,经批准后,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,确保教学实验正常进行。同时做维修记录。
第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、鉴定、审批手续,不得自行处理。
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,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,保持良好状态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础部。